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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進口食品的規管常見問題解答如何盤頭發

   日期:2023-10-03     瀏覽:44    
6分鐘前 本站訊 4月29號,【我們•食品】“香港對進口食品的規管”線上直播開講啦。   本期課程由本站與香港廠商會檢定中心合作舉辦,就香港食品安全規管架構、食品添加劑的規管等內容與廣大網友分享。直播期間,廠商會檢定中心的曾老師現場為網友解答了很多關于食品進口香港的疑問。食品標法圈對其中的典型問題進行了分類匯總,與大家分享,溫故而知新。   添加劑使用&限量   (1)甜味劑的規例沒有涵蓋糖醇類,如山梨糖醇。請問糖醇類在香港地區是屬于食品配料還是食品添加劑?   根據香港法例,甜味劑指任何帶甜味的化合物,但不包括糖或其他碳水化合物或多羥醇(即糖醇)。因此,如在配料表上列出山梨糖醇,不必指明它的作用類別為甜味劑。   (2)香港對于瘦肉精的態度是什么?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AF章) 及 《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余)規例》(第139N章) 分別訂明,鹽酸克侖特羅及沙丁胺醇 (俗稱瘦肉精) 禁止用于魚類、肉類或奶類及食用動物中。本港的活生進口食用動物須經證明不含上述兩種違禁藥物。當活豬送入屠房時,牠們將被扣起接受這兩項藥物測試。   (3)除了染色料,甜味劑,防腐劑和抗氧化劑外,其余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參考依據是什么?   使用其他類別 (如增稠劑)的食物添加劑,大前提是用量適當,符合「優良制造規范」的條件,不應對消費者的健康構成危害。   給業界的食物添加劑使用建議:   ·食物制造商宜按恰當的食物添加劑使用原則來配制食品,切勿濫用食物添加劑。   ·慎擇食物添加劑,應選擇適當種類和分量的食物添加劑,以冀達到預期的科技功能。   ·業界也應注意《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對有關使用和標示食物添加劑的監管規定。   ·如在使用和標示食物添加劑方面遇上問題,應征詢食物科學專家或當局的意見。   ·業界也可登入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聯合食物添加劑專家委員會的網站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web/jecfa.jsp),參考食物添加劑的安全評估結果和規格。   (4)除了132章和單獨的食品添加劑法規以外的食品添加劑(比如谷氨酸鈉,增稠劑等比如谷氨酸鈉,增稠劑等)如何使用?依據是什么?是不是可以把“codex和國內2760等”作為使用依據??   參閱上題(3)的答案。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顧問服務,包括評價產品中食物添加劑的使用和標示,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5)香辛料香港是咋樣區分的?香港對食品用香料是怎么規定的   香港法例沒有定義何謂香辛料/香料,但列明 “添加劑”一詞并不括「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   另外,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第132W章)規定,如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使用調味劑作為配料,就必須在配料表上列明其類別名稱。   農殘、獸殘、微生物方面   (1)目前香港地區對于除害劑是否采取肯定列表制度?   《食物內除害劑殘余規例》 (第132CM章) 列明某些 “除害劑-食物” 組合的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食物的除害劑殘余含量不得超出附表指明的限量。   此外,該規例規定,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劑殘余而附表1并無訂明相關的最高殘余限量∕最高再殘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食物安全中心會根據風險評估,加以確定)的情況下,才可進口或售賣該等食物。   (2)進口香港的農產品對農殘的管控具體要求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詢?謝謝!   可瀏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網站 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除害劑檢測服務,包括建議法例適用和政府關注的農藥檢測項目,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3)微生物含量指引中菌落總數要求部門,調味品例如醬油蠔油怎么去歸類   就評估需氧菌落計數而把某種即食食品歸入14個食物類別的其中一類,應考慮該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內為每個食物類別列舉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參考。   關于這些食物類別未有涵蓋的食品,在詮釋其需氧菌落計數水平時,應考慮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微生物檢測服務,包括把食品歸類和詮釋所含需氧菌落計數的檢測結果,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嬰幼兒方面、標簽&聲稱   (1)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有何要求?   《201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第2號)規例》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以及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簽。   《修訂規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強制規定嬰兒配方產品必須含有能量及33種營養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關營養素含量必須符合《修訂規例》指定的水平范圍,某些營養素亦須符合比例規定;同時在營養標簽方面,強制規定嬰兒配方產品的標簽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9種營養素(「1+29」)的含量。   除33種營養素外,《修訂規例》規定如嬰兒配方產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則必須分別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關規定。鑒于過量攝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風險,《修訂規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訂明上限的嬰兒配方產品,須標示一項有關氟斑牙的陳述。   此外,《修訂規例》強制規定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簽必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5種營養素(「1+25」)的含量。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簽則須標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這四種營養素(「1+4」)的含量,以及維他命A和D(如食物內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則獲豁免遵從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簽規定,但該等產品必須按《修訂規例》加上特定標簽。   (2)請問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奶粉按codex設計,其標準未寫明部分營養素的限量,例如錳、銅、硒、膽堿、葉黃素、OPO等,如何判定以上營養素的添加量的符合性?是否可以依據EU或中國大陸等國際地區的法規或標準進行添加?   就《修訂規例》的營養成分組合規定未有涵蓋的營養素,建議這類配方產品的營養素含量應符合該產品原產的司法管轄區或國家訂立的規定。   (3)香港對營養強化劑(維生素、礦物質等)有什么規定,能用于哪些食品里,對使用量有什么限制么?   香港沒有專門法例規范營養強化劑(維生素、礦物質等)的使用。然而,不屬于中藥、中成藥或西藥的「保健食品」(包括營養強化劑/營養補充劑) 跟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 - 食物制造商和銷售商必須確保產品適宜供人食用,并遵守各有關食物安全、食物標準及標簽要求的規定。   例如,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到食品并作出營養聲稱 (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比較聲稱及營養素功能聲稱,旨在強調食物的某些營養特性),必須符合《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內的特定條件。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4)香港對食品的營養功能聲稱,有專門的法規指引或要求嗎?謝謝   食物安全中心網頁列舉一些營養素功能聲稱例子,但該表并非詳盡無遺。食物安全中心會根據有關的最新科學證據不時予以檢討。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Acceptable_Nutrient_Function_Claims_bilingual.pdf   (5)香港的健康聲稱有什么規定?可以參考出口國的法規要求嗎?   要視乎是甚么類型的食品/產品和所作的聲稱。例如,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禁止或限制「口服產品」(包括丸狀、膠囊狀、片狀、粒狀、粉狀、半固體或液體口服藥物及其他口服產品,但并不包括傳統食物)健康聲稱。詳情可瀏覽衛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level.html   至於傳統食物、嬰幼兒食物等的健康聲稱 (包括營養功能聲稱) 的規管,則瀏覽食物安全中心網頁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和相關食品法例 (如食品標簽法例訂明預先包裝食物的名稱或稱號不得就食物的性質有虛假或誤導成分)。   此外,《商品說明條例》亦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就其所供應的貨品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作出誤導性遺漏。   原輔料、食品分類   (1)沒有原料的可食用目錄吧??不是中藥就可以使用嗎   香港沒有所謂「準用/可食用原料目錄」。   在香港市面上出售的口服產品會按其成分及所作聲稱的內容分為藥物和食物兩類,以不同的條例作較針對性的規管。不屬于中藥、中成藥或西藥的食品跟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規管。   (2)食品配方中有594規例的草本,添加量比較少,可以按照食品出口到香港嗎?只進入香港保稅倉,不流入香港市場,進倉有沒有問題?   一個產品是否會被定義為中藥、中成藥或西藥,或當作普通食品,要仔細研究 (產品的性質、成分、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 再作判定。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中成藥顧問服務,包括評價產品是否受到中成藥條例規管,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3)香港的食品分類是怎樣的?   香港沒有統一標準化食品分類。針對不同的食物危害(如農藥、重金屬、防腐劑等),相關的法例會對某些食品及/或類別作出定義。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顧問和檢測服務,包括按不同食品的適用標準作出檢測和判斷,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4)香港的食品好像沒有健康食品對嗎?   「保健食品」的定義,在國際間并無定論。類似的產品有不同的名稱,如膳食補充品、營養補充劑、處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在香港,一般市面上出售的「保健食品」產品,會按其成分受以下條例規管:   1) 含有藥物成分的「保健食品」,會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   2) 所有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即純粹由中藥作為有效成分并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均受《中醫藥條例》規管。   3) 不屬于中藥或西藥的「保健食品」則跟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   (5)國內的酸奶在香港按什么類別,添加劑使用按照什么要求;   符合奶類及奶類飲品定義的酸奶,須符合相關進口規管要求(如批準來源地)、一般食品和指定食品安全要求(如重金屬、細菌、防腐劑等) 及食品標簽要求等。例如,根據《食物內防腐劑規例》,苯甲酸在香港并非可在奶類及奶類飲品中使用的準許防腐劑。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產品檢測服務,包括建議合適檢測項目,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6)膠囊能做普通食品嘛?分類是什么?營養素的標準參照中國的RDI嗎?   關于膠囊「保健食品」的規管,請參閱上題(4)的答案。   香港沒有自己的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 DRIs),但食物安全中心曾表示,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Chinese DRIs) 這一套標準相信是適合本港大部分市民的。   (7)含有牛脂肪的產品是按照普通食品管理么?能進口么   普通食品是指不屬于中藥、中成藥或西藥的一般食品。只要是可供人類安全食用的普通食品,符合相關的進口和食品法例要求,都可出口至香港。   標簽 標識   (1)復合配料怎么標識,復合配料加入量少于多少就可以不展開啊;   香港法例沒有訂明復合配料的標識細則。然而,一般情況下,各種配料須按其用于食物包裝時所占的重量或體積,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占食物體積不足5%的水分除外)。   此外,《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訂明8類致敏物質必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其中7類致敏物質 (含有麩質的谷類、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制品、蛋類及蛋類制品、魚類及魚類制品、花生、大豆及它們的制品、奶類及奶類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制品), 無論份量多少亦須標示。   (2)食品原料和零售食品對標簽的要求是否一樣?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 的標簽要求只適用于預先包裝食物。   預先包裝食物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以及(b)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后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   至于其他食物,則不會視作預先包裝食物,無須加上一般標簽和營養標簽。   (3)食品凈含量有誤差允許范圍么?如何判定不符合要求   食品法例沒有訂明食品凈含量的誤差允許范圍 (只有列明營養素含量的誤差允許范圍)。   在香港,海關負責判斷產品是否違反凈重陳述, 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根據《度量衡條例》,任何人在按重量供應貨品時,貨物的實際重量少於所宣稱的供應量,即屬違法。   (4)香港食品名稱或是標簽,可以標示特定人群信息嗎?如兒童餅干,老年乳粉等,謝謝   香港法例訂明食物名稱不得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并應讓消費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質和類別。在不違反上述條件下,可以標示產品目標客戶群組。   檢測方面   (1)香港的法例對食品原料包材供應商(直接生產商)有索要證照和批檢報告的要求?   香港法例沒有規定買家必須要求賣方(生產商)提供資質證明和產品檢測報告。   然而,針對一些高風險食品的進口,進口商須向香港政府提供出口國家/地方的發證實體所簽發的衛生證明書,并隨進口食物附上,以證明有關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才可進口。   此外,香港政府亦在其網頁表示,食物進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系,確保所采購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   因此,買家要求生產商提供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如檢測報告),一是保障自己,二是回應香港政府要求/呼吁。   (2)香港當地的食品工場對上游供應商有索要實際上游生產商證照和批檢報告的要求嗎   請參閱上題(1)的答案。   (3)產品進入香港需要提供按照香港的標準的第三方檢測報告么   一般情況下,香港政府并不會要求食品進口時隨附第三方檢測報告。   然而,香港政府會在入口、零售和批發三個層面抽驗食品,并按香港標準作出判斷。如屆時(產品已抵港或已在市場銷售) 才驚覺食品并不符合香港標準,已太遲,并須回收和/或銷毀,代價高昂。因此,我司建議有意輸出食品到香港的企業,應先行預檢,保障自己。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提供食品檢測和食品標簽核對服務。   (4)被香港官方抽檢的食品,要等檢測結果出來才能銷售嗎?   在入口層面,一般食物 (活豬活禽等除外) 會抽驗后放行。   在零售和批發層面,也是抽驗后可繼續銷售。   然而,萬一被驗出有問題,政府有權要求立刻停售及/或回收。   (5)標簽不合格的會要球怎么處理,退運銷毀嗎,還是可以整改   由于食品檢簽制度已實行多年,如食物安全中心發現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包括標簽未能達到可閱的程度,便會立即采取檢控而不會再給予時間糾正。   另一方面,貴司應準備新的合格標簽,張貼和覆蓋原先錯誤的標簽上,然后出售。   檢測計劃、檢測機構   (1)食環署檢測計劃是向社會公開的嗎?   食物安全中心網頁不時公布有關最新食物安全報告和食物調查結果   (2)食環署認可國內檢測數據嗎?認可哪些機構呢?   針對某些高風險食品的進口,食物安全中心要求出口國官方出具和簽發的衛生證書,而非直接認可某一實驗室(官方與否)出具的檢測報告內容。   (3)食環署長批準的奶源地,冷凍甜點來源地,運輸車輛有沒有目錄可以查詢?   沒有。就奶類和冰凍甜點的進口,香港政府沒有表示須以指定運輸車輛作運輸。   (4)在哪里查 進口到香港的產品?   香港統計處網頁有食品進口數據統計   https://www.censtatd.gov.hk/hkstat/index_tc.jsp   (5)我要出口到香港一款冷凍的調味巴沙魚片。需要進行檢測,那么檢測的時候怎么樣去確定都需要檢測什么項目才能符合香港規定?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產品檢測服務,包括建議合適檢測項目(如微生物、重金屬、防腐劑、營養素等)和食品檢簽核對,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香港法規   (1)香港對于進口食品的安全是如何管理的?   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載于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V部,其主要條文涵蓋對食物購買人的一般保障、與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攙雜食物有關的罪行、食物成分組合及標示、食物衛生,檢取及銷毀不宜食用的食物。該條例的下述附屬法例則規定各特定范圍的管制事宜。   另一食物法例 - 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 會實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以及規定食物商須妥為保存食物進出紀錄,以加強 食物溯源能力;亦賦權主管當局訂立規例,加強對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管制,及作出命令,禁止輸入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   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是負責實施食物安全監管政策和執行有關法例的政府部門。為保障食物安全,食環署下的食安中心透過食物監測計劃,從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抽取樣本化驗,並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決定擬抽取的樣本類別、數目,以及化驗項目。   詳見食物安全中心網頁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2)出口到香港的食品添加劑需符合什么要求?   視乎您問的甚么添加劑。以甜味劑為例,不得售賣、托付、交付或輸入任何含有非準許甜味劑并擬供人食用的食物。   詳見食物安全中心網頁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3)請問香港 關于輻照食品有法規要求么?有輻照食品的檢測方法嗎?   雖然本港目前沒有食物輻照處理設施,但《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卷標)規例》載有輻照食物標簽規定,訂明所有貯存經輻照食物的容器均須清晰用英文大楷列明“IRRADIATED”或“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及用中文列明“輻照食品”。當局現時會進行定期檢查,監察輻照食物標簽是否符合規定。有關部門在進口和零售兩個層面收集食品樣本,檢查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品是否已加上適當標簽。   政府化驗所恒常用以測試輻照食品的其中一種方法是電子自旋共振技術。這技術可用以檢測輻射產生的自由基,以確定某些食物是否經輻照處理。   (4)保健食品怎么進口?   「保健食品」的定義,在國際間并無定論。類似的產品有不同的名稱,如膳食補充品、營養補充劑、處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在香港,一般市面上出售的「保健食品」產品,會按其成分受以下條例規管:   1) 含有藥物成分的「保健食品」,會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   2) 所有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即純粹由中藥作為有效成分并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均受《中醫藥條例》規管。   3) 不屬于中藥或西藥的「保健食品」則跟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   調味品方面   (1)想問下,常溫儲存的調味品比如醬油,豆醬,微生物按哪個食物類別去看菌落總數限量標準?   就評估需氧菌落計數而把某種即食食品歸入14個食物類別的其中一類,應考慮該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內為每個食物類別列舉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參考。   關于這些食物類別未有涵蓋的食品,在詮釋其需氧菌落計數水平時,應考慮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微生物檢測服務,包括把食品歸類和詮釋所含需氧菌落計數的檢測結果,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2)中國標準對醬油有分質量等級,比如特級,一級。在香港對醬油沒有分級,那出口香港的醬油可以按大陸的標準標示質量等級嗎?   香港法例沒有訂明關于醬油的質量(非安全)標準。生產商可自行為產品進行質量分級。   (3)醬油如果用在其他產品里,醬油的配料要展開標識嗎   法例沒有特別說明醬油本身用作其他食物的配料時的標示要求。一般情況下,各種配料須按其用于食物包裝時所占的重量或體積,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占食物體積不足5%的水分除外)。   此外,《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訂明8類致敏物質必須在配料表中指明。其中7類致敏物質 (含有麩質的谷類、甲殼類動物及甲殼類動物制品、蛋類及蛋類制品、魚類及魚類制品、花生、大豆及它們的制品、奶類及奶類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制品), 無論份量多少亦須標示。   (4)請問微生物含量指引中菌落總數要求部門,調味品例如醬油蠔油怎么去歸類   就評估需氧菌落計數而把某種即食食品歸入14個食物類別的其中一類,應考慮該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內為每個食物類別列舉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參考。   關于這些食物類別未有涵蓋的食品,在詮釋其需氧菌落計數水平時,應考慮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處理的性質和程度。   如有需要,廠商會檢定中心可為客戶提供微生物檢測服務,包括把食品歸類和詮釋所含需氧菌落計數的檢測結果,以確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規要求。   作者:Food Safety Specialist, CMA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Laboratories   廠商會檢定中心 食物安全專員  曾耀源博士   info.sh@cmatesting.org   www.cmatesting.com.cn 日期: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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