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鐘前 “三打兩控一遏制”百日攻堅行動開展以來,茄子河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加大食藥環領域違法犯罪線索排查,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破獲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起。
2020年11月末,茄子河分局治安大隊與茄子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檢查中發現,轄區部分保健品商店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治安大隊組織精干警力,全面展開核查工作。經專業技術檢測鑒定,確認三家商店銷售的部分保健品中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成分。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王某、郭某、姜某如實供述了在保健品商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的犯罪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郭某、姜某等三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警方提醒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三、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來源:茄子河公安分局
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