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鐘前
消費者維權
5天內連續4次購買海參共58包,轉身狀告賣家銷售“三無”產品,要求退還十倍賠償金129600元。萊西法院駁回訴求,為“職業索賠”貼好“警示牌”。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19日至23日,高某在某超市購買海參58包,包裝上未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等,5日后高某訴至法院,以涉案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違反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某超市退還十倍賠償金129600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高某稱其經營一家水果店,購買的涉案海參用于贈送好友及自己食用,購買時并沒有詳細閱讀商品包裝,最后一次購買才發現訴稱事項,食用或送人后并未發現不良后果,也沒有去超市退換。
法院裁判:
涉案海參未標注任何信息即徑行銷售,違反法律規范的食品安全標準,可以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若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以及最多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這一規定表明,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都適用“退一罰十”的賠償標準。
高某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某超市存在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且自認食用過程中并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高某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
近年來,舉報、起訴商家以牟取利益的“職業索賠”現象日漸突出,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居高不下。消費者以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獲得“十倍價款賠償”,與法律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法律不予支持。
在實際審判中,法官一般從消費者購買的頻率、數量以及是否多次訴訟等方面分析、認定消費行為的性質、效力,考量消費行為目的、訴訟目的,正確界定職業索賠與正常消費的區別。以法律為準繩的同時,尊重契約自由、倡導誠實守信、兼顧程序與實體公正,合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公正裁判宣示市場交易規則,強化市場主體契約意識、規則意識與責任意識。
溫馨提醒廣大消費者:維權需方法得當,不能以法律為牟利工具,“職業索賠”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