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而修筑的各項工程設施,包括治坡工程(各類梯田、臺地、水平溝、魚鱗坑等)、治溝工程(如淤地壩、攔沙壩、谷坊、溝頭防護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統和灌溉系統等)。
生物措施指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采取造林種草及管護的辦法,增加植被覆蓋率,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一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種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蓄水保土指以改變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蓋或增強土壤有機質抗蝕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農業生產的技術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帶狀間作、溝壟耕作少耕、免耕等。 開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為單元,根據自然規律,在全方面規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實施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至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從而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項適應自然、改造自然的戰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的必要途徑;水土保持工作不僅是人類對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規律認識的概括和總結,也是人類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體現。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
治理水土流失,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中華民族長遠福祉。對此,我國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水土保持的政策舉措,推動水土保持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責任種類,提高了處罰力度,增強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近年來,我國水土保持法制建設取得了豐碩成果,修訂后的《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新法為基礎,各個層面的配套法規建設也取得重大進展,水利處修訂了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方案管理、設施驗收管理和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等配套法規,絕大多數省區市啟動了新法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配套規章制度不斷健全,為水土保持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