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億冠體育設施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茂南區新坡鎮S280高水公路新圩路口
億冠體育是一家的體育場館球場地面施工公司
二、大型體育場館應用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體育場館運營模式與產權分析
當前我國體育場館運營主要有行政機關自主管理、事業單位管理、租賃承包管理和企業化管理等模式。行政機關自主管理和事業單位管理兩種運營模式下的體育場館社會公益性強,場館產權全部是公有產權結構,適用于提供公共化程度較高的全民健身服務類產品的體育場館;租賃承包管理模式下的場館經濟屬性強,場館產權主要是私有產權,適用于提供公共化程度較低的競技比賽、文藝演出類產品的體育場館;企業化管理模式下的體育場館既發揮較強的社會公益性又兼顧經濟性,場館產權公私共有,適用于同時提供不同公共化程度體育產品的綜合性體育場館,而多數大型體育場館屬于綜合性體育場館。
但實踐證明,單獨出資成立企業的管理模式容易產生政企不分現象,不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而PPP模式作為一種介于傳統行政管理與租賃承包管理兩者間的管理模式,既能發揮公共部門的行政優勢,又能充分發揮私人部門資金、技術和管理效率等優勢,是多數大型體育場館運營的較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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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私人部門參與綜合性體育場館供給能充分發揮資金、技術和管理優勢。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場館運營、管理和維護,除能大大減輕財政壓力、有效降低公共部門的運營負擔和風險外,還能確保場館資源得到利用,實現較好的經濟效益。大型體育場館運用PPP模式,可實現優的社會效益與 經濟利益結合,既能滿足舉辦大型運動會和關乎全民健身的公益業需要,又能通過科學化、企業化和市場化運營提供場館經營收益狀況,減輕財政壓力,甚至帶動整個區域經濟的發展,真正從管理體制上解決“以體養體”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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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用PPP模式的具體情況
國家體育場作為國內應用 PPP模式的典型代表,于2003年北京市通過公開招標,終由中信集團、北京城建集團與美國金州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中標。中標后,該聯合體與北京市、奧組委、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簽訂了《特許權協議》、《國家體育場協議》及《合作經營合同》。體育場建造總造價約 34 億元,其中 58%由北京國資公司代表投資,其余 42%由中信聯合體負責,并且聯合體和北京國資公司組建了“國家體育場有限責任公司”。市通過協議方式授予該公司 30 年的特許經營權,由公司負責體育場的融資、建設和運營。建設期內,負責提供場地、配套設施、資金及政策支持等,奧組委負責提出場館功能需求與賽事要求。
在特許經營期內,體育場所有權和處分權屬于北京市,北京國資公司放棄 58%的股權,且 30 年內不參與分紅,但依據合作經營合同享有監督體育場公司運作的權利(包括建設投資、體育場運營維護和修理等)、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保護的控制權(如對重大事項決策的否決權);中信聯合體享有經營控制權和經營收益權。特許期滿后,體育場移交給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