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鐘前 日前,泰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出臺了《食鹽質量安全責任約談工作制度》,對行政約談的實施條件、內容、方式、程序及整改要求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行政約談,是指市場監管部門為強化食鹽質量安全行政指導,促進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推進食鹽經營、使用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全市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而進行的約見談話。
該《制度》規定的約談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和各類食鹽經營、使用者(即行政相對人)。約談的主要內容包括聽取行政相對人對其存在問題的陳述;指出行政相對人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后果;宣傳講解食鹽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指導行政相對人強化責任意識,守法經營,完善落實長效管理機制。
《制度》明確,在食鹽經營、使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約談:
(一)有可能或潛在存在食鹽質量安全風險點,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預防和友情提醒的;
(二)有涉鹽違法風險或者苗頭時,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警示和告知的;
(三)對行政相對人涉鹽違法事實清楚、危害性較小或者客觀原因造成的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對行政相對人指出違法事實,進行口頭教育,責令其按要求進行及時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食鹽安全隱患的;
(四)對因涉鹽違法已經被處罰了的行政相對人,需要幫助其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督促其總結經驗教訓的;
(五)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件,以及發生食鹽質量安全事件后有謊報和瞞報行為的;
(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風險監測、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工作中,發現未按要求及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食鹽質量安全隱患整改的;
(七)在國家、省、市、縣食鹽監督抽檢中有不合格結果的,或在上級監督檢查中出現一般性問題較多的;
(八)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該《制度》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將對被提出整改意見的行政相對人及時組織回訪督查。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后不落實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義務責任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調查核實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