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前
關注食品犯罪,保障“舌尖”安全
案件經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陳某某得知其子經營的公司存放在凍庫的部分豬脊膘發生霉變準備丟棄后,打算將霉變的豬脊膘煉制成豬油出售。同年8月20日,陳某某購買煉油爐、鐵鍋、鐵勺等工具,于當晚開始私自在該公司門前用霉變的豬脊膘煉制豬油。同月22日10時許,陳某某在上述地點煉制豬油時被鄂州市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現場扣押三袋已包裝好動物油29公斤,就地封存動物油58.5公斤、脊膘肉164公斤和鐵鍋、爐子等煉油工具等。
食品安全專家出具意見,認為使用霉變的“豬肥脊膘”煉制的豬油作為食品原料是有毒有害的。本案是否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于2019年12月10日主動提請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承辦檢察官立即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
首先,將霉變的“豬肥脊膘”煉制成的豬油擬銷售是否屬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什么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在該豬脊膘中并未檢測出有毒有害物質,認定其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待商榷。
用霉變的豬脊膘煉制的油是不是地溝油呢?
根據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
同理,霉變的豬脊膘無法確定屬于非食品原料,用其煉制的油脂無法認定為“地溝油”。因此,不能認定陳某某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難道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了嗎?
并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豬脊膘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畜、禽產品》的要求,為不合格食品,“豬油”酸價、過氧化值超標,不符合GB10146- 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動物油脂》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 (二)項規定,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審查完畢后,承辦檢察官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案應定性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隨即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監督行政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日前,鄂城區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件向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解決好群眾的“舌尖”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要事,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鄂城檢察責無旁貸。鄂城區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引導偵查職能,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機關取證,從而保證案件質量和訴訟的順利進行。不枉不縱,為保障食品安全盡應有之義。
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