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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食品浪費不再僅僅是倡導和號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施行。該法規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反食品浪費措施。
案件詳情
今年7月,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至某從事快餐服務的餐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查實該單位現場未設置反食品浪費宣傳標識,現場也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醒勸阻。該單位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行為屬于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的規定,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單位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供稿:松江區市場監管局
日期: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