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但總有不法商家鋌而走險,棄生命健康于不顧,將存在安全問題的食品出售給消費者,特別是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以達到賣相好、增添口味、色澤等作用,這些物質被攝入后,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殘留的有害物質甚至危及生命。
近日,喀什檢察分院為維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維護食品安全公共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脅,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對3宗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檢察機關請求判令3案被告停止侵害、在地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及分別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8000元、39600元、185000元的訴訟請求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服判。
基本案情
喀什檢察分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告顏某從事涼皮生產經營期間,在面粉中加入“涼皮精”制作涼皮對外售賣,經專業檢測機構抽檢,在“涼皮精”中檢出非食用物質硼砂43mg/kg,制作的涼皮檢出含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硼砂270mg/kg,添加量大、配比濃度高出原料含量6.3倍。在其自營的飯館5天向不特定消費者賣出加入非食用物質硼砂涼皮50張,獲利800元。
被告周某從事豆芽生產批發生意期間,在豆芽生產過程中加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4-氯苯氧乙酸鈉和6-芐基腺嘌呤物質“無根水”,改變豆芽的正常生長規律,明知使用“無根水”生產的豆芽食用后對人體可能造成損害,仍然予以添加生產并大量批發銷售流入市場獲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被告周某豆芽生產作坊當場查獲待銷售豆芽7.4噸,價值18500元,扣押“無根水”220克。被告在收到停業整改通知書后停止生產,但仍將尚未出售的“無根水”豆芽繼續銷售流入市場。
被告馬某,經營豆腐加工廠從事生產銷售豆芽生意,在豆芽的生產過程中添加“無根水”,破壞豆芽正常生長規律,明知使用的“無根水”無任何可食用安全標識,為達到使用“無根水”生產的豆芽品相好且好賣,仍然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無根水”并銷售獲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查獲待銷售豆芽1320公斤,價值3960元。
舉證質證
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出示書證、物證照片、現場查封筆錄、被告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專業機構檢測結論等證據,重點圍繞檢察機關具備適格訴訟主體資格、被告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實施的侵權違法行為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知情權,影響食品安全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潛在危害和威脅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專業部門對本案涉及的非食用添加物質出具意見,被告顏某所使用的硼砂,學名為四硼酸鈉,毒性較強,經由食品非法添加被人體攝取后,可與胃酸作用產生硼酸,硼酸會導致急性中毒,硼砂在人體內有積存性,長期累積對健康不利,世界各國普遍禁止將其添加于食品中。被告周某、馬某所使用的“無根水”,含4-氯苯氧乙酸鈉的殘留物會在人體內累積,長期食用會對人體產生蓄積危害。如使兒童發育早熟,女性生理發生改變,對人體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現,但是長久沉積必然會給健康帶來不利影響。
發表出庭意見 庭上普法宣傳
喀什檢察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絕不僅僅是為單純追究被告的法律責任,根本是以案提醒每一個人,更加重視食品安全,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關乎國計民生必須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檢察機關提起消費民事公益損害賠償并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消費者食用硼砂涼皮、“無根水”豆芽對人身的危害,源頭毫無疑問在于被告實施的將禁止使用物質用于食品蔬菜生產的行為。消費者食用了含有非食用物質添加劑食物后,病癥顯現是一個經過潛伏致害的過程,這種潛在的危害也屬客觀存在的損害結果,不因沒有消費者向被告主張權利而無視損害的客觀存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具有替代性和補充性,是為了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對侵權者進行最嚴厲的經濟制裁,制止不法行為,讓其“痛到不再犯”。
當庭宣判
經審理,當庭宣判被告顏某、周某、馬某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實施的侵權行為,危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責令3名被告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涼皮、豆芽,在《喀什日報》向公眾刊發賠禮道歉聲明,分別支付侵害消費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8000元、185000元、39600元。
典型意義
宣判后,3名被告均服判,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后決不會再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食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限制讓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特別是農產品作為食品安全的源頭,習近平總書記專門指出食品安全源頭在農產品,沒有農產品安全何來食品安全!豆芽生產歸屬農產品加工環節,是百姓餐桌上經常出現的生鮮農產品,為廣大消費群體所喜食。農產品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礎,事關民生大計、社會發展的大局。
關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例怵目驚心,食用者致畸致癌致死現象多有發生。生命于我們都只有一次,人人都向往擁有健康的體魄,而食物是我們能量、健康和幸福的起點。創造美好的生活依靠勞動者堅持不懈的努力,也依靠著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維護。對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數,讓我們食得安全,食得放心,檢察機關在維護公共利益,保護百姓“餐桌健康”“舌尖上的安全”肩負著重要職責。
喀什檢察分院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既是履行法律賦予我們神圣職責的需要,也是落實黨和國家建設美麗中國、健康中國、樹牢綠色發展理念的具體舉措,更是回應以人民為中心,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和民生需求的具體體現。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法庭公開辯明被告侵權行為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食品安全帶來的危害和影響,被告會認真審視自己的違法行為,用行動來補償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帶來的傷害和威脅,教育和警醒更多的人愛惜自己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減少公共安全事件對民眾生命健康的威脅,從而得以安居樂業、共享美好生活。
檢察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語:檢察公益訴訟是四大檢察業務之一,于2017年7月立法確立的一項根植于以人民為中心的全新檢察監督職能。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充滿了新期待和新要求。三年來,喀什檢察機關通過由點及面辦理了一批破壞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法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對拒絕或怠于履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監督管理職責并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的行政公益訴訟個案、類案,保衛藍天碧水、凈化食品安全環境、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公平公正惠及人民群眾,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序良俗,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司法公正取得了一定成效。時至今日,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辦案范圍已經拓展到文物古跡保護、公共交通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共服務、公共工程建設、產品質量監管等領域,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激活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懲惡揚善、預防失信違法犯罪具有極強的針對性,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對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出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獨特優勢。
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