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鐘前
公告解讀
關于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本次允許進境的大豆(學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需產自坦桑尼亞,僅限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實(限非轉基因),不作種植用途。
一、輸華坦桑尼亞大豆關注的有害生物有哪些
1.苜蓿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2.棉花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3.菜豆暈疫病菌 Pseudomo
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4.苜蓿花葉病毒 Alfalfa mosaic virus
5.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鷹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7.四紋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8.毛葉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9.黑蒴 Alectra vogelii
10.綠穗莧 Amaranthus hybridus
11.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12.寬葉酢漿草 Oxalis latifolia
13.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4.印加孔雀草 Tagetes minuta
二、輸華坦桑尼亞大豆生產有什么要求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坦方)應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根據坦桑尼亞有關植物檢疫法律和條例監督大豆相關業界實施。
三、境外出口和倉儲企業有什么要求
輸華大豆的出口、倉儲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注冊登記,確保大豆出口、倉儲滿足中國檢驗檢疫的相關要求。坦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和倉儲企業名單。(境外出口和倉儲企業名單可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門戶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點擊“海關概況”進入“動植物檢疫司”頁面后,在“企業信息”欄目中查看)。
四、境外加工儲運有什么要求
1.坦方應監督大豆業界在大豆收獲、加工、儲存、運輸過程中,采取過篩清雜、防蟲等措施;
2.輸華大豆應采用集裝箱密閉運輸。
五、出口前檢疫有什么要求
出口前,坦方相關部門應對輸華大豆實施檢疫,輸華大豆應符合中國進口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帶活蟲、土壤、枝葉等植株殘體,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及外來雜質,對符合上述要求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對于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熏蒸處理。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坦方檢疫合格的大豆,由坦方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1.附加聲明欄需注明:“該批貨物符合坦桑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e co
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
ncern to China)。”同時注明該批貨物出口、倉儲企業名稱或其代碼;
2.對于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熏蒸處理,其熏蒸處理指標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
七、進口前有什么要求
大豆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八、進口環節時有什么要求
1.輸華大豆應在中方指定的監管場所實施檢驗檢疫,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2.核查進境大豆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4.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5.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桑尼亞聯合國農業部關于坦桑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對進境大豆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6.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應在中國海關監管下裝卸、運輸、儲存和加工,上述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九、不符合要求的如何處理
1.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經有效除害處理后準予進境;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違規情況嚴重的,中方將暫停坦桑尼亞相關注冊登記企業、相關產區甚至所有產區的大豆進口,直到中方確認坦方已采取了有效改進措施。
海關小貼士
目前,我國允許自以下12個國家進口大豆,分別是加拿大、烏拉圭、俄羅斯、烏克蘭、埃塞俄比亞、哈薩克斯坦、美國、巴西、阿根廷、玻利維亞、貝寧,以及本次新增加的坦桑尼亞。(供稿/ 重慶海關)
相關報道: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7號(關于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