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前 近日,株洲市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科發布2020年9月份株洲市12315投訴舉報統計分析報告,典型案例或許就在你身邊。
案例: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獲三倍賠償
9月17日,某先生來電反映當日在蘆淞區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某品牌銀鱈魚四盒,價格共計868元,該商品外包裝上保質期顯示已過期商家仍在銷售,要求退貨并十倍賠償。
蘆淞區市場監管局建設所接訴后,立即展開調查,派出執法人員到被訴方超市檢查,貨架上未發現過期食品,投訴人提供了購貨憑證和過期銀鱈魚,銀鱈魚外包裝上顯示生產日期為2019年8月27日,保質期12個月,投訴人購買之日該商品已超過保質期。被訴方承認銷售過期食品事實,稱因管理漏洞造成過期食品未及時下架并非故意,認為投訴人為職業投訴舉報人,對其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索賠的行為表示反感,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執法人員指出被訴方超市依法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保障義務和食品清理義務,且具備配備檢索、清理庫存食品的自動化系統的條件,管理漏洞不能成為銷售過期食品行為的合理化借口,投訴人通過正規途徑購買、合法維權,被訴方應當依法予以退貨并賠償。投訴人不愿意現場調解,經多次電話調解,最終于9月21日促使雙方達成一致,被訴方同意對所售過期食品按投訴人要求退一賠三,并賠償交通費用,共計3600元。
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2.5條將“保質期”定義為:“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本案中,被訴方具備配備檢索、清理庫存食品的自動化系統的條件,未將過期食品及時下架,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屬于此條中“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對投訴人的合理合法賠償要求予以支持。
日期:20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