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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兒子借用父親的名字買房,父親去世了房子被繼承了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如兒子有證據證明當初是借名買房,可起訴其他繼承人配合過戶至自己名下。如下面這個案件,父親去世后,名下房產被過戶到兩個兒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兒子當時沒提異議)。后二兒子起訴大兒子要求過戶到自己一人名下,理由是當初是自己借父親的名義買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審認為二兒子出資買房,但沒有簽訂借名買房協議,還是不能證明是借名買房關系,駁回二兒子請求。二審認為父女間借名買房,不簽協議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確是二兒子出的,可以認定借名買房關系,大兒子配合過戶。
書節選:
本案爭議焦點為:俞父與俞二兒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購房關系的問題。首先,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房屋的購房款及稅費均由俞二兒支付。其次,俞二兒持有其與出賣方就案涉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與中介公司簽署的《服務收費確認書》及收款收據。后,俞父與俞二兒系父子關系,直系親屬之間具有高度的信賴關系,俞父與俞二兒之間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并不違背常理。綜上,俞父與俞二兒雖未就案涉房屋簽署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但結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稅費支付情況、房款來源、購房合同簽訂情況等因素,俞二兒主張的借名購房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據、俞二兒借用俞父名義購房及俞二兒具備購買本市住房限購區域內住房資格的情況,故應由俞二兒、俞大兒共同辦理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俞二兒一人名下的手續,而因此產生的相關稅費、手續費,由俞二兒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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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遺囑中的字有改動還有效嗎?
張靜律師解答:只要是本人手寫改動的就仍然有效。如下面這個案件,父親手寫的遺囑,雖有個別字改動,認為不會引起歧義,仍然有效。
書節選:
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被繼承人鐘某5(兒子)、鐘某6(父親)均立有遺囑。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鐘某5于2015年1月8日定立的遺囑為自書遺囑,有鐘某5本人的簽名和捺手印。《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鐘某5定立的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鐘某1(鐘某5女兒)主張視頻只反映鐘某5宣讀遺囑,并沒有反映鐘某5書寫過程以及該遺囑上的見證人鐘某4是有利害關系,對此,本院認為繼承法并未要求自書遺囑需具備視頻和見證人的形式要件,在鐘某1未提供證據該遺囑是鐘某5本人所書寫的情況下,其主張該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雖然該遺囑中個別字有改動,但不引起歧義,不影響鐘某5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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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什么是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
張靜律師解答: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如下面這個案件,爺爺和奶奶去世了,本該二兒子繼承一份遺產,但二兒子比爺爺和奶奶還先去世,于是二兒子應當繼承的份額,就由其女兒(劉二孫)來繼承,這就叫代位繼承。
書節選:
關于各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問題。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生前無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對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法定順序繼承人劉大女、劉二兒、劉三女、劉四女依法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劉二兒早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去世,其可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女兒劉二孫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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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產權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如無證明證明房管局的登記有誤,應以房管局載明的產權登記人為準。
書節選:
認為:關于訴爭的31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冼某1提交的該房屋《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1。但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該房屋《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沙字第X1)記載:使用人為冼某3。我國《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村鎮宅基地使用證》是不動產權屬證書,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則屬于不動產登記簿。現在訴爭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冼某1僅以訴爭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X1)與XX1號房屋的《村鎮宅基地使用證》(字號為穗天沙字第4175號)上使用人姓名欄上的“村鎮業務校對章”是為同一,主張不動產登記簿內容有錯誤,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證據不足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同時,曾向廣州市天河區房地產登記、冼村街道辦事處、廣州市天河區冼村經濟發展,均未發現保存有訴爭房屋、1號房屋的其他相關資料。冼某1二審提交的沙河鎮宅基地(房屋)情況登記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號)僅為照片,無提供證據原件,且與調查的情況不符,故不作為本案二審的處理依據。綜上,訴爭房屋的權屬應以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存檔的天河區宅基地使用權情況表為準,即訴爭房屋登記在冼某3名下,屬于冼某3與盧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各占一半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