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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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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軟件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制度。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的合法復l制品所有人可以:
1.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2.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質押為擔l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對象。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進行出質的,可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l家版權局進行質權登記。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軟件開l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l犯。此外,軟件的復l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l權復l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軟件的復l制品持有人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l權復l制品。
相關法律依據:
1.復l制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對其軟件進行復l制,包括制作備份副本和安裝副本。
2.發行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將其軟件復l制品通過銷售、出租、許可等方式進行發行。
3.展示權和表演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在公共場所展示其軟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軟件。
4.修改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對其軟件進行修改、改編或者進行其他形式的變更。
5.翻譯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對其軟件進行翻譯成其他語言。
6.編譯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將其軟件源代碼轉換為目標代碼的過程,即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