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
· 直接退運 :
· 適用情形:在貨物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因國家貿易管理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屬于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能夠提供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能夠提供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有關貿易發生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能夠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等情況,當事人可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此外,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經海關依法處理后;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并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后;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經海關依法處理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由海關責令當事人將進口貨物直接退運境外。
· 報關單填制:“監管方式” 欄填寫 “直接退運”(代碼 “4500”);“備注” 欄填寫《準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
· 其他規定: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不需要驗憑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監管證件,免予征收各種稅費及滯報金,不列入海關統計。直接退運貨物應從原進境地口岸退運出境,因運輸原因需改變運輸方式或由另一口岸退運出境的,需經原進境地海關批準后,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境 。
· 一般退運:
· 適用情形:已辦理申報手續且海關已放行出口或進口,因殘損、缺少、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 報關單填制:監管方式代碼為 “4561”,全稱 “退運進出口貨物”
· 關稅征收: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免予征收出口關稅,其他情況退運海關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