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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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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么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之前未有的財產權形式。
知識產權的許可是在不改變知識產權權屬的情況下,經過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授權他人在一定期限、范圍內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其原因在于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于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許可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商標權許可使用。根據授權許可的范圍不同,還可以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根據授權許可是否自愿,分為自愿許可和非自愿許可,其中非自愿許可包括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和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根據授權許可的權利種類,可以分為著作權許可、專利權許可、商標權許可、商業秘密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許可、植物新品種權許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