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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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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輻射劑量檢測意義
個人劑量監測目的是防止工作人員受到過量照射(x、γ射線),應對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進行定期監測,以保障工作人員與公眾的健康和安全,同時也為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提供技術依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診療管理規定》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檢測標準
GBZ 128-2019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檢測周期
至少每季度(3個月)送檢一次
新增放射診療設備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已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新增放射診療設備:
1、放射診療許可變更申請表(書面及電子版);
2、《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或《設置機構批準書(復印件);
3、《放射診療許可證副本;
4、新增放射診療建設項目審查、竣工驗收相關資料:由各省衛生計生委認可的有資質的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書、或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5、新增放射防護設備清單(書面及電子版);
6、放射診療設備影像質量控制檢測報告和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檢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經核查后,原件退回,復印件保留);
7、新增放射診療項目相關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放射人員復印件(經核查后,原件退回,復印件保留);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接受培訓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