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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承不再租賃商鋪后,不辦理交接手續會怎樣?
張靜律師解答:一定要通知出,并辦理交接手續,否則可能無法證明自己搬出的時間,法z院會按照出所說的交接時間認定,期間即使未使用房屋也要支付租金。
判z決書節選:
關于汪某應向康某公司支付租金的問題。汪某主張其在2018年7月底已經搬出涉案商鋪,康某公司實際控制了涉案商鋪。但汪某并未與康某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裝修評估之前康某公司已經實際控制了涉案商鋪。法z院于2019年1月31日見證康某公司使用電鋸打開涉案房屋大門,因此認定康某公司于該日收回商鋪并無明顯不妥。在汪某逾期交租達到合同解除條件后,康某公司發出了解除協議通知書并及時提起了本案訴z訟,因此康某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損失擴大的行為,法z院認定汪某應向康某公司支付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的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廣州張靜律師在合同法律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多年代理大量經濟合同糾紛類案件,包括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z房屋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合同,贈與合同,裝修裝飾合同等糾紛。辦案經驗豐富,勝訴率高,收費優惠,歡迎咨詢。
廣州因疫情導致店鋪虧損,租客直接搬走算違約嗎?
張靜律師解答:算。雖然疫情使商戶的經營受到一定影響,但并不會直接導致合同解除。若租客擅自搬走,構成違約。疫情期間的租金法z院會酌情減免一半,廣東省于2020年2月10日陸續復工,故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個月的租金可減免一半。但保證金不能退了。
判z決書節選:
本院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合同解除是因不可抗力還是單方違約。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關于合同解除的原因。陳租客稱其自行解除合同是因疫情的爆發而依據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首先,因疫情爆發,廣大商戶的經營確實受到影響,但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并不會直接導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共計六年的時間,陳租客經營時間僅有兩三個月,疫情期間的經營困難并不代表租賃期內的經營都會產生困難;其次,原被告曾經協商減免租金,曾房東亦同意減免一半租金,也證明曾房東愿意配合陳租客,共度疫情期間經營的困難時期,且案涉商鋪也曾于2020年3月份開始營業,廣東省也于2020年2月10日陸續復工,繼續履行合同并不會對陳租客造成明顯的不公平;再次,陳租客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解除合同進行過協商,亦未在搬離前通知曾房東,而是在自行撤場后才通知曾房東,實際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綜上,陳租客以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曾房東于2020年3月14日發出的《終止合同通知書》,故本院確認合同解除時間是2020年3月14日,陳租客擅自搬離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廣州疫情期間承租z人無法回來,房屋需維修怎么辦?
咨詢:疫情期間,承租z人無法回來,租賃物的保管和維修義務有誰承擔?
張靜律師解答:雙方都有責任維修房屋,誰方便誰維修。如因不及時維修造成損失,責任按公平原則分擔。
承租z人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22條的規定,承租z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疫情而無法履行租賃物保管義務的情況,承租z人應該要通知出租z人,履行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z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z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z人怠于通知,致出租z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z人應負賠償責任。
出租z人也有維修出租物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z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21條規定,承租z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z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z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z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z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z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房產訴z訟案件,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事人一致好評。特擅長二手房買賣糾紛,商品房買賣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房產確權案件及商鋪租賃與買賣糾紛案件,收費優惠,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