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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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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制 造 鍋 爐 范 圍
A 不限
B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鍋爐(表壓,下同)
C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的熱水鍋爐
D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鍋爐;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且額定熱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熱水鍋爐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范圍內有效。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申請不予受理的情況 (1)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
(2) 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請前, 兩年內曾出現違反規定情況的;
(4) 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等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限制與處罰的;
(5) 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