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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于創造者的財產,是出于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
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還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