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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角度而言,因為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了專門的法律規定并予以完善規范,以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和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以這個角度來看,農村自建房應該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從農村自建房的要求及特點看,施工人員不僅要提供勞務,還要利用自己的設備和技術按照房主的要求完成施工,農村自建房也是一個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應該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農村自建房的施工人員多是個體從業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通常都是與房主達成口頭建房協議即開始施工。在此種現實情況下,并不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當農村自建房行為發生糾紛時,通常將農村自建房行為界定為承攬合同或者雇傭合同。
在自家宅基地上蓋房,房屋緊挨著鄰居王某家后院,未預留通風采光空間。王某建房時也寸土不讓,將墻體與高某家墻體緊靠,兩家的通風、采光均受到影響,都要求對方拆除部分房屋以恢復通風、采光。《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構筑房屋時均應當給予相鄰人通風、采光、通行等便利。因此,高某及王某應該承擔共同責任,各自拆除影響通風、采光部分的建筑物。農村自建房設計圖片
李某房屋后門有一條村路出口,鄰居吳某在該路上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圍墻,使得該路嚴重受阻,難以通行。李某要求吳某拆除門架、圍墻、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吳某則認為,李某家門口有其他道路與村里的主干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自己的搭建行為并不影響李某的生產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是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就無法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通行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但是,鄰里之間還是應該協商,以免深化矛盾。農村自建房設計圖片